物业从业人员胸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附校物业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并显示本校同仁身份,故全员应配挂胸卡。

第二条 胸卡一律挂在上衣上三个扣子间,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外衣遮盖,违者以未配胸卡处理。

第三条 上班时间,从业人员应于办公场所及校园内配挂胸卡。

第四条 新进人员在试用期间也应挂胸卡,但颜色有别,期满后由物业办公室管理人员办理更换;离职时应缴回,否则赔偿20元;任职未满5个月离职时应扣工本费10元。

第五条 胸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通知物业办公室补发,每枚扣缴工本费10元。因公损坏时,应报请单位负责人签证后,交物业办公室补发,补发工本费5元。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解雇或移交法办:
(一)利用胸卡在外做不正当的事情者。
(二)将胸卡借给非本单位同仁,而在外破坏本单位名誉或肇事者。

第七条 各班组负责人应督促所属员工佩戴胸卡,并由办公室负责追踪考核工作,未佩戴者每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起每次罚款20元,第三次以上者,除罚款外,每次记诫勉一次,负责人并连带罚款。

第八条 本办法经呈物业办公室主任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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