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从业人员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整齐的环境及公共秩序,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依我校教职工宿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申请住宿条件:
1.物业员工因工作需要,于辖区内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可申请住宿。
2.凡患有传染病或有不良嗜好者不得住宿。
3.不得携眷住宿。
4.需遵守宿舍公约及“职工宿舍文明守则”。
第三条 本校提供员工宿舍系现住人尚在本校服务为条件,倘若员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受免职、解职、退休等)时,对房屋的使用权自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于离职日起三天内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用。
第四条 各宿舍统一由职位最高者担任宿舍舍长,其工作任务如下:
1.总理一切内务,分配清扫,保持整洁,维持秩序,负责管理空调、电、暖。
2.监督轮值人员维护环境清洁及门窗的关闭(尤其夜晚及大风)。
3.备置员工资料(如血型、紧急联络人等)。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通知部门负责人及物业办公室:
○1违反宿舍管理规则,情节严重者。
○2留宿亲友者。
○3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外来灾害时。
○4员工身体不适应需要照顾,病情重大者应通知其亲友及部门负责人并送医院。
第五条 员工对所居住宿舍,应尽其责任,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舍设备设施及结构。
第六条 员工不得将宿舍部分或全部转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若经发现,即停止其居住权利。
第七条 物业办公室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宿舍,居住者不得拒绝,并听从有关指示。
第八条 宿舍现有的器具设备(如玻璃、卫浴设备、门窗、床铺、柜子等)是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论处。
第九条 住宿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则:
1.服从舍长管理、派遣与监督。
2.室内禁止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
3.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4.个人使用的棉被、夹被等起床后必须叠放整齐。
5.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地上,不得放置易燃物品。
6.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室内,其余衣、鞋必须收入柜内。
7.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
8.电视、电脑、收音机的使用声音不得过大,以免妨碍他人安宁。
9.规定的就寝时间后,不得有影响他人睡眠行为。
10.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或亲友,如拜访人须留宿,被访人应主动与物业办公室联系,登记临时客房住宿。
11.夜间最迟应于23时前返回宿舍(注意关闭门窗),否则应向舍长报告。
12.贵重物品应避免携入,遗失由各自负责。
13.不得在墙壁、橱柜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物品。
14.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倾倒于指定地点。
15.对水、电、暖、空调的使用不得浪费,随手关灯,关门窗及水龙头。沐浴的热水用毕即关闭,沐浴以20分钟为限。
16.各房间的清洁由住宿人轮流清洁整理。
17.不得趟在床上抽烟,以防火灾发生。不得将榴莲等异味物品带入宿舍。
18.员工不得在宿舍或办公室内酗酒、赌博、打麻将或其他不良或不当行为。
19.男女员工不得互串宿舍,更不可单独在一个房间内闲谈。如有工作事宜商议,必须到舍外或休息室、办公室谈话。
第十条 住宿人员需轮流值班,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报修设备设施,水、电、暖、空调、门窗等的巡视管理及其他联络事项。
第十一条 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取消其住宿权利并呈报物业办公室议处:
1.不服从舍长或办公室的监督、指挥者。
2.在宿舍赌博(打麻将)、斗殴及酗酒。
3.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备设施等。
4.擅自在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外人者。
5.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戒不改者。
6.违反宿舍安全规定者。
7.无正当理由经常外宿者。
8.有偷窃行为者。
第十二条 迁出员工应将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所携出的物品,应先经舍长或负责人员检查。离校时,领取的床上用品应退回物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外地员工住宿应先办理暂住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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