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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退费规定

发布日期:2020-09-01 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三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四条 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按月核算),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 参加短期或业余培训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六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七条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按月核算),退还剩余部分。
第十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三条 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批准住宿的)按学期收取,每年开学前发放缴费通知,转账缴费;学期结束后,开具电子发票,发送至学生预留邮箱。新生缴费时间除外,以招生工作安排为准。

第十四条  学生餐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小学生营养配餐餐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最后一个月由饮食中心发放缴费通知,同时发放通知退还上学期已审核病、事假未使用餐费。家长可跟据通知收、退费金额,差额转账至饮食中心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后,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信访。审批机关在接到学生书面信访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信访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