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教育》2021年第十二期刊登国家督学、研究员、我校校长林卫民署名文章《新〈实施条例〉带来民办学校新发展机遇》,全文如下:
新《实施条例》带来民办学校新发展机遇
文l 林卫民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今年4月7日颁布。随着《实施条例》的颁布,以及“公民同招”新政的强力推进,以“支持和规范”为价值取向的民办教育管理新常态已经到来,这就需要民办学校对自身定位、治理机制及时作出战略性和适应性调整,从提升学校教育内涵和品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构建分类管理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等方面着手,着眼于高质量发展,通过学校变革促进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一、依法协调举办者与办学者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类属不清是制约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法人事宜之所以复杂化,其根本原因在于“举办者要求取得办学收益”的诉求。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新法还对利益“关联交易”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因此社会效益成为举办者尤其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举办者的唯一选项。“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内部治理的首要事务是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有效的相互制约。《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除了行使执行决定、实施发展规划和制度、管理教职工、组织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保证教学质量以及完成其他工作等六项基本职权外,还要从理论、经验和办学现实等方面剖析内部与外部关系,避免出现决策失误、办学失范、效能不高、公益性不足、公信力不够等问题。
相对于公办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隶属关系,民办学校的关系圈层比较复杂,校长既要应对与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教育行政部门等多个层面的关系,还要理顺学校内部的党组织、工会、教代会、行政部门等多重关系,在战略决策层面,协调关系的难度与复杂性被放大。为此,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定位:
1.凸显党组织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地位。“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调“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确立了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以及党组织在学校重大决策、监督、执行等环节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2.重申民办学校校长的法律地位。《实施条例》指出“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强调“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同时对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有明确规定,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民办学校要成立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这为建立“依法办学、多元共治、民主治校”的现代学校制度提供了政策前提。
3.强调举办者的义务。“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学校要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举办者要履行出资义务,并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学校对在办学过程中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要建立资产台账并予以保护。校长对于财务和资产等方面的管理,出资者应当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完善分类管理背景下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要抓三个关键点:一是厘清举办者、董事会、办学者以及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等各方职责,防止职责混淆或越界;二是要建立内部运营机制,从战略决策、核心运营到边界事务,从区域管理、技术结构到支持系统,建立明确的工作流程和事务清单,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责任,推进组织效能建设;三是要按照新法新政要求,修订完善董事会章程、学校章程,使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责、权、利表述文本化,使学校权益的界定进入“契约状态”,推动良善治理。
二、全面聚焦教育教学核心事务,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是民办中小学校存续和发展的基础,学校的日常工作必须聚焦课程、教育、教学和学生发展等核心事务,确保正确的育人方向,全面提高课堂教学水平和学科教学质量,持续提升学生的学业水平,打造高效优质并服务教育教学第一线的学校管理新格局。
一是正确把握中小学教育的办学方向。民办中小学校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五育”并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民服务,保证民办中小学教育整个过程不发生方向偏离。
二是聚焦课程、教育和教学等核心事务。《实施条例》指出,民办学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课程、教育和教学是学校组织的“心脏”,包括:确保课程的正确实施;将教育教学转化为学生的学业进步和全面成长;为学生的后续成长提供必要的生涯指导;在课程研发和教学研究中发挥直接作用;对学生成长中的一些困惑,如学业困难、成长障碍等,提供直接支持。
《实施条例》强调“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要从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校本化特色课程和落实“五育”并举要求的课外教育课程出发,画好面向未来的课程结构“三个圆圈”。
第一个圆圈,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课程,这是学校办学的底线。要结合自身的办学现实,研发基于校情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校本化实施方案,在优化课程结构、加强选修课程、实行选课班、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严格遵循有关规定,研制执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路线图”并对课程改革作出回应,落实课程改革的各项要求,实现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有机衔接,这是中小学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的前提。
第二个圆圈,校本化特色课程,这是一所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笔者所在的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简称“北外附校”),在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课程的基础上,系统谋划校本化的外语办学特色课程及其实施,积极推进以下改革:每个学生学习两门外语,逐年增设外语课程门类;推广双语教学,采用外教和中方助教联合授课的方式,完善外语“新课堂”建设方案;研发英语实践新课程,规划与国外姊妹学校建立研究性学习等方面的学术联系。
第三个圆圈,课外教育课程,也就是走出课堂的一系列准课程、拓展课程或潜在课程。北外附校有60多个学生社团和活动类选修课,新建或改建了创客中心、田园牧场、艺术大厅、体育运动中心、实验室等设施,精心设计并落实美育、体育、科技、劳动、心理健康教育等“项目学习”课程,试行课内教学质量与课外项目训练“双优”业绩考评机制,鼓励
教师开发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选择性和体验性课程。根据《实施条例》提出的“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要求,民办学校应当进一步加大校外教育课程、课后服务课程的投入保障。
三是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教育质量自我评价机制。《实施条例》提出,“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民办中小学校在公民同招新政下,只有确保优质办学才能获得生存空间,因此要自主研发学校办学质量的内部评价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评价标准及其操作办法、日常评价管理制度等。自我评价不只是作为外部评
估实施的前奏,而是整体评价体系的关键要素,为此应当成立专门的教育质量评价部门,培养专兼职质量监测与评价人员,研制教育质量评价的校本化标准,建立健全综合评价、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保障机制。
三、高度重视教师专业成长和发展,用“民生工程”凝心聚力
《实施条例》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民办学校教师职业发展、教师工作规范、教师聘任和人事管理、教职工参与民主治校以及保障教职工待遇等。“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教师发展是学校发展的前提,民办学校发展关键还是要靠专业化的教师队伍。要把教师专业素质的提升作为学生发展、学校发展的先导性基础性的战略举措,大力提升校本化教师教育包括校本培训、校本研修的针对性实效性。
校长的最大职责是促进教师成长,民办学校更要利用自身优势建立促进教师成长的评价机制,从师德师风、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实绩三个维度构建考评内容。把师德师风作为考评教师的“第一标准”,以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为准绳,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专业能力考评要以知识考核作为基础,包括课程知识、学科知识、学习者的知识、教学情境知识和教学法知识;教师评价要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
的基本要求,引导教师上好每一节课、关爱每一个学生,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让所有教师靠业绩说话,在业绩面前人人平等。
《实施条例》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
课题等,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解决民办与公办同等待遇事宜,民办学校不能只是“等、靠、要”,还需要发挥自身潜力,主动与行政部门、管理部门沟通。北外附校根据教委的相关政策,在校内设立规范的教师职称评定操作部门,
最后被教委人事部门接受并纳入与公办同等的职称评定体系;北京外国语大学建立了北外附校与其他院系同等的引进人才政策,有效解决了聘任基础教育专家人职学校的困难。
(作者系国家督学,研究员,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校长)